关于对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呼号)进行注销的公告
经核实,编号为BA1AB等1988个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呼号),已超过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注销BA1AB等1988个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及呼号(详见附件)。
依据《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7号)第二十条:“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除业余中继台、业余信标台呼号外,其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注销1年后,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将相关电台呼号重新投入分配。电台呼号重新投入分配前,申请人再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管理机构经审查决定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同时核发申请人已注销的电台呼号”。
如需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并沿用原有呼号的,可登录首都之窗官网(网址: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000000000/b7120e18-ac0b-498b-bfea-3326bea8f5c4.html?locationCode=110000000000)或委托北京无线电协会重新申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呼号)注销名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