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2023年1月16日上午,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又一项标志性地方法规,是实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大突破的重要支撑。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各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浙江是中小微企业大省,早在2006年即制定出台《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近年来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上位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全面修订以及我省“两个先行”目标任务的确定,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条例》修订工作。考虑到微型企业占我省企业绝大多数,抗风险能力弱,需要予以特别扶持,为了直接体现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鲜明导向,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措施作出专门规定。《条例》的制定出台,对于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提振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中小微企业的重要论述转化为推动浙江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要求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发展专精特新企业。我省通过地方立法,将习近平经济思想和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中小微企业的重要论述,转化为推动浙江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和具体实践。
(二)《条例》为落实上位法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制度保障。《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于2006年11月实施以来,对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新修订的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制定出台《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是落实上位法的要求,以保障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浙江的具体化落实。与此同时,《条例》将近十年来我省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快数字化转型等方面实践创新探索形成的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及其经验,上升为地方法规条款加以固化。通过《条例》完善立法,与时俱进,为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制度保障。
(三)《条例》为引导和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在“两个先行”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制度创新供给。实践经验表明,中小微企业对经济稳进提质、缩小“三大差距”和“扩中提低”作出重要贡献,提供有力支撑,是我省奋力推进“两个先行”的重要基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未来导向,构建充分发挥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在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中重要作用的制度创新供给,形成持续推进的内生动力机制。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作为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地方实施性法规,《条例》在章节结构上基本遵循上位法,作了微调,分为总则、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财税支持、融资促进、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附则,共十章六十五条。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创业扶持体系,激发创业活力。为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创业的制度性成本,主要规定了以下创业扶持措施:一是首次体系化规定了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和创业教育等扶持措施,并将高层次人才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创业场所支持等政策予以固化提升。二是明确小微企业园建设应当坚持准公共属性,强化企业集聚、要素集约和服务集成等功能,并要求运营主体为小微企业提供孵化育成服务。三是完善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支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统筹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布局,推动中小微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
二是强化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一是完善企业梯度培育机制,要求政府制定分层分类扶持政策,加强优质中小微企业培育。二是推动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规定省专精特新产业领域目录应当重点培育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专精特新板,并明确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三是在支持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建立研发机构、异地人才使用、科技奖项申报、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等方面规定具体举措,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四是要求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科研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等资源,鼓励引进和建立产业技术创新研究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机制。
三是推动大中小微企业合作,促进融通发展。为发挥大企业带动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加强创新链、产业链等方面合作,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培育融通创新平台和基地,构建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二是明确大型企业在其牵头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参加。三是鼓励大型企业将其承接的政府采购项目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分包。四是要求政府通过组织开展推介洽谈会、供需对接会等方式,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
四是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为推动数字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产业大脑、产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大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带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开展数字化转型。二是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等主体为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共性或者个性需求服务。三是要求省有关部门构建产业链强链、补链、畅链、固链数字化协同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链,推进多跨协同业务场景建设。四是要求建立数字化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计量、检验检测等一站式服务。五是要求政府建立健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聚焦企业成长全生命周期,加强数字化平台和应用场景建设,实现企业服务多跨协同、综合集成。
五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为推动山区、海岛县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共同富裕,主要规定了以下机制和措施:一是规定省政府应当创新对口支援合作机制和方式,统筹安排用地、用能等要素指标,推动经济发达地区在山区、海岛县共建山海协作产业平台,培育产业链供应链基地,省有关部门在产业发展、项目对接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二是规定行业骨干企业在山区、海岛县投资,带动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投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三是明确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山区、海岛县倾斜。四是要求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对山区、海岛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或者团队给予倾斜。
六是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纾解融资困难。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困难,主要规定以下举措:一是要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和有关基金,并明确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向中小微企业倾斜。二是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增信、贴息、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等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三是要求金融机构逐步扩大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规模和首贷户覆盖面,并将普惠金融实施成效、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等情况作为对其考核、奖励的重要指标。四是拓宽融资渠道,除推动直接融资外,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融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五是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担保倍数范围内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扩大业务规模。
七是支持市场开拓,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歧视待遇,并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二是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三是要求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支持中小微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四是要求政府通过支持境外参展、组织商务洽谈等方式提高中小微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并为其开展跨境投资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
八是强化服务保障和权益维护,优化营商环境。为提高服务质效,护航中小微企业发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二是设立服务券制度,并明确服务券的使用范围,降低中小微企业运营成本。三是强化人才支撑,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称评审标准、优化职称评价方式等作出规定,并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四是规范执法行为,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五是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九是突出助小扶微,规定小微企业专门扶持措施。条例在完善中小微企业通用扶持措施的基础上,还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特殊性,在创业辅导、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园建设、创业创新载体建设、生产经营场所支持、政府采购、专项资金扶持、融资规模、信贷产品创新、普惠金融创新、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等方面,专门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措施作出规定。
三、《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条例》解决的基本问题
《条例》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上思考和解决中小微企业培育发展的基本问题,明确提出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性机制建设。
一是明确创业扶持的源头创富问题,即重点扶持哪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在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源头力量主要依靠谁?实践经验表明,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等高层次人才创办中小微企业,才是创业创富的主要源头。同时,对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中小微企业给予特别扶持,增强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的自我发展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因此,高质量发展需要从源头抓起,抓“两头”带中间,形成区域大众创业的持续内生发展动力。(第九条、第十条)
二是明确政策扶持倾斜的对象范围问题,即重点扶持哪些规模企业?小微企业在繁荣经济、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主力军作用,但也是应对市场风险能力最弱、经营困难最多的群体。可以说,困难在小微企业,活力在小微企业,希望也在小微企业。《条例》名称中增加一个“微”字,突出“小微”,在政策上向小微企业倾斜,“助小扶微”符合企业成长规律的内在逻辑、成为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基本政策导向。在创业辅导、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园建设、创业创新载体建设、生产经营场所支持、政府采购、专项资金扶持、融资规模、信贷产品创新、普惠金融创新、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等方面,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措施作出了专门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得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三是明确扶持企业培育的重点对象问题,即重点培育发展哪些中小微企业?新发展阶段要“强起来”,这是我省“两个先行”的重要发展目标。“强起来”的微观基础在强企业,一靠跨国公司跨国集团等世界一流大企业,二靠“专精特新”企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条例》将发展“专精特新”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引导广大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是明确扶持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问题,即重点培育发展哪些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新发展阶段要“强起来”,其中观基础在强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深入思考和谋划发展哪些产业,既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又能在初次分配环节直接实现共同富裕?实践表明,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是促进高质量就业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的新基石。因此,《条例》明确产业发展领域,聚焦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发展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第十六条第三款)
五是明确扶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问题,即重点支持哪些区域的中小微企业?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不充分主要集中在山区、海岛县,已成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区域协调发展问题。而这些县域发展不充分的主要问题在于中小微企业发展严重不足。为此,《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明确提出一系列促进山区、海岛县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支持中心城市创新发展,发挥辐射效应带动山区、海岛县发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区域经济新格局。(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六是明确扶持手段的服务方式问题,即主要采取什么方式有效服务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量大面广,如何扩大服务覆盖面又提高有效服务?这是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一直未能解决的难题。为此《条例》将近年来我省数字化改革形成的有效做法经验上升为法规条款,明确提出利用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服务。例如推进“产业大脑+未来工厂”为核心的数字经济系统建设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应用”开展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建设“大仪开放共享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共享,建设“浙江质量在线”平台全过程提升质量服务水平,建设“企业服务综合应用—企业码”推动企业服务的综合集成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二)《条例》破解的突出问题
在具体梳理分析目前制约和影响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重点对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融资促进、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制度性缺陷、体制机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制约等问题,寻找切入点,深入研究,在省域权限范围内提出了能破解突出问题的具体管用措施。
一是破解创业扶持方面的具体突出问题。针对小微企业园建设中的工业地产发展倾向,明确了其准公益属性定位(第十一条第二款);针对中小微企业用地难的问题,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第十二条第二款);针对当前山海协作“飞地”由山区26县到省内其他地区建设的问题,推动经济发达地区到山区26县建设山海协作产业平台(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是破解创新推动方面的具体突出问题。针对“产学研”体系中“研”(即应用研究)偏弱的问题,推动建设产业技术创新研究机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针对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难的问题,规定大型企业牵头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要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参加,并配套相应研发经费(第十八条第二款);针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取证难、争议解决周期长的问题,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予以反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是破解市场开拓方面的具体突出问题。针对中小微参与政府采购的制度安排问题,明确通过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加以引导,并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针对政府采购中的中小微企业身份证明繁琐问题,将目前实践探索的自我声明方式进行立法固化,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提供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针对创新产品推广难的问题,明确通过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方式促进创新产品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并固化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支持政策(第二十九条)。
四是破解融资促进方面的具体突出问题。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并在有关考核中加大权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针对信用信息共享难的问题,要求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归集纳税、社保、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信息,并完善与融资对接机制(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针对专精特新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明确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我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合规能力建设的基础平台,建设专精特新板(第四十条)。
五是破解服务措施方面的具体突出问题。针对中小微企业服务成本高、精准性不足的问题,提出实施服务券制度,对服务券的使用范围以及探索在长三角区域内通用通兑做出规定(第四十六条)。针对多地经营企业人才政策享受难的问题,规定在注册登记地外建立研发机构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注册登记地人才政策(第二十条第二款)。针对中小微企业员工住房困难的问题,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应当将中小微企业布局纳入综合考虑因素,并加大支持力度(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针对中小微企业员工职称评审难的问题,规定有关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应当吸纳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专家,并要求在评审时适当给予倾斜(第五十一条)。
六是破解权益保护方面的具体突出问题。针对企业反映强烈集中的超标的、超范围查扣冻的问题,《条例》明确要求慎重使用强制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针对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仍然较为多发的问题,《条例》进一步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第五十七条);针对中小微企业遇到突发的不可抗力事件时难以及时得到救援救助的困难,《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应急援助救济机制(第六十条第二款)。
四、《条例》的亮点和特色
《条例》把握新时代新征程上奋力推进“两个先行”的要求,站在建设“重要窗口”的高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创制性突破,具有鲜明的时代味、改革味、创新味、浙江味、普适味,特色鲜明、亮点纷呈。
一是富有时代味。《条例》坚持未来导向,立足新发展阶段,把握我省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的关键阶段,瞄准未来10-15年左右企业强、产业强的发展目标。为此《条例》紧扣“两个先行”的时间节点,明确提出了政府采取促进中小微企业强起来、产业强起来的政策措施,作出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将有力推动和保障我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这是《条例》立法赋予的时代使命,也是《条例》实施的使命所在。
二是富有改革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破解问题”。《条例》在省域立法权限范围内提出了改革破解的政策措施,改善和优化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从而激发和增强中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活力。例如针对小微企业园建设中存在的工业地产等不良倾向,改革明确其准公共属性并强化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服务集成和治理集中的“五集”功能;改革当前山海协作的模式,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达地区到山区、海岛县投资建设,带动当地产业发展;改革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创新机制,要求大型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中小微企业参加等。
三是富有创新味。《条例》坚持守正创新,将“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要求贯穿在起草过程始终,渗透在《条例》每个章节里,落在重点条款规定之中,体现在具体措施的创新上。从条例的体例结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服务载体平台建设方面进行多维度创新,在落实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具体条文的细化上尽可能增强可操作性,前瞻性提出许多创新性举措来引领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如《条例》要求创新对口支援合作机制和方式,推动山海协作;创新普惠金融的考核方式,要求加大考核权重;创新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机制,便利与畅通融资;创新中小微企业服务机制和方式,明确服务券的使用规定,并要求探索在长三角地区实现通用通兑。
四是富有浙江味。《条例》坚持浙江特色,紧扣小微企业为主体的省情特征,把握小(微)企业富民、大(中)企业强省的内在逻辑,重心下移,聚焦“小微”,破立并举,创新政策,促进成长,为“扩中提低”促进共同富裕夯实基础。例如我省率先开展“小升规”“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小微企业园建设、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等在全国具有鲜明辨识度的工作举措,《条例》将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法规条款固化下来,凸显了《条例》立法的浙江特色,尤为鲜明的是《条例》中关于培育发展中小微企业促进共同富裕的各项政策措施。
五是富有普适味。《条例》坚持普适推广,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进行立法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做法,扶持发展中小微企业是国际通行惯例和普遍的政策导向,立足于浙江,落实上位法,参考兄弟省市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借鉴欧美等国的做法经验,在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率先探路,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浙江经验、浙江案例。例如《条例》体系化提出构建创业扶持的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辅导的三道体系,创新推动的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的三道体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工人培养、使用、荣誉激励的三道体系,中小微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应急救援救济制度等等,都可普适推广。
五、下一步打算
《条例》明确规定,省经信厅是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赋予我们厅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此我们既感到使命光荣,又感到责任重大。我们将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积极牵头,精心策划,精心组织开展《条例》的宣贯工作。
一要精心组织开展学习宣传。组织力量编写《条例》解读,对《条例》的立法思想、框架结构、核心要义、主要内容、重点条款、制度机制设计、政策措施等进行全方位解读,协调有关部门将学习《条例》纳入普法计划和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内容。研究制定《条例》宣贯方案,将《条例》的宣传和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20周年的宣传结合起来,发动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一并宣传、一体实施。在主流媒体上开设专栏或专题进行条例解读,组织开展学习《条例》知识竞赛、线上线下宣讲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要加紧推进任务分工落实。制定《条例》分工责任方案,明确各地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将重点条款分工分解到省级相关部门,列出部门贯彻实施《条例》年度重点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节点,形成工作闭环,确保《条例》的各项条款有责任部门抓落实,形成纵向上下联动、横向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要加快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推动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条例》的政策措施。借鉴《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贯彻落实的有效经验,坚持“条例+配套政策”的做法,每年列出《条例》不少于10项重点条款,明确分工,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重点抓好基础性制度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建设、支撑平台和服务载体建设,力争通过2-3年基本建立起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推进《条例》落实落细落地。
四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人大将对政府贯彻实施《条例》列入今年监督工作计划,省市县三级人大将联动开展监督。政府自身也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今年考评的重要内容,盯住不放、狠抓落实,确保《条例》落地见效。适时通报《条例》实施情况,努力为促进全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